仙桃市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辅助生殖技术(以下简称ART)活动,保障公民健康和权益,促进人口出生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仙桃市行政区域内从事ART活动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接受ART的夫妇(以下称夫妇)。
第三条 ART活动应当遵循科学、伦理和法律原则,保障夫妇生育健康与安全,促进人类健康繁衍。
第二章 ART准入与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ART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合格的ART专业医务人员和技术人员;
(三)具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的ART实验室和相关设施;
(四)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ART活动,应当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辅助生殖技术准入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ART专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
(三)《医疗机构ART实验室及相关设施情况说明》;
(四)《医疗机构ART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自收到准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获得ART准入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ART活动情况,并接受市卫生健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责令暂停开展ART活动;
(三)吊销ART准入许可。
第三章 ART夫妇准入
第九条 接受ART的夫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结婚并已生育过一个及一个以上子女;
(三)有符合ART指征的疾病或遗传缺陷史;
(四)身体健康,能够耐受ART相关手术和治疗;
(五)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妇,不得接受ART:
(一)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严重精神疾病的;
(二)有明显遗传缺陷或已生育过遗传缺陷患儿的;
(三)有严重心脏病、肾脏病、肝脏病、血液病等重症疾病的;
(四)有恶性肿瘤的;
(五)有严重精神疾病或心理障碍的;
(六)有药瘾、酒瘾或其他成瘾症的。
第十一条 夫妇接受ART前,医疗机构应当对夫妇进行全面体检和遗传咨询,并出具ART适应性评估书。
第十二条 夫妇接受ART前,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接受有关ART技术、风险和后果的告知。
第四章 ART技术规范与管理
第十三条 ART技术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ART技术进行严格管理,制定完善的ART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禁止进行以下ART技术:
(一)人类克隆;
(二)性别选择;
(三)买卖卵子、精子或胚胎;
(四)其他违反伦理或法律的ART技术。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发现或疑似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ART技术,应当立即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第五章 伦理与监管
第十七条 ART活动应当遵循伦理原则,尊重夫妇的生育自主权和遗传缺陷风险告知权。
第十八条 禁止将ART技术用于非医学目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ART伦理委员会,审查ART活动是否符合伦理原则。
第二十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ART活动的监管,定期组织专家对医疗机构进行伦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伦理原则的ART活动,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三)责令停止实施具体ART技术;
(四)吊销ART准入许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夫妇或胎儿出生缺陷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夫妇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受禁止的ART技术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仙桃本身不是人类或动物,因此无法通过试管婴儿技术进行繁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