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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淮阳龙湖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保护淮阳龙湖水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淮阳龙湖水域及其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淮阳龙湖水域,是指淮阳县境内涡河以南、京杭运河以北,呈月牙状分布的湖泊水域,面积1.2万余亩。
第四条 淮阳龙湖水域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缓冲保护区和实验保护区:
(一)核心保护区:面积2000亩,为湖心岛及周边100米内的水域。
(二)缓冲保护区:面积6000亩,为核心保护区外围500米内的水域。
(三)实验保护区:面积4000亩,为缓冲保护区外围1000米内的水域。
第五条 禁止在淮阳龙湖水域及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和废水;
(二)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
(三)采挖砂石、取土、修建 дам堤等改变水域形态和生态功能的活动;
(四)围湖造田、围垦建房等占用水域的活动;
(五)擅自在水域内养殖牲畜、家禽;
(六)其他破坏水域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六条 在淮阳龙湖水域及保护区范围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水域生态环境: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控制污水排放;
(二)实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保护鱼类种群;
(三)开展水生植物保护和修复,维护水域生态平衡;
(四)加强湿地保护,维持湿地生态功能;
(五)加强生态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域生态问题。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淮阳龙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保护资金,建立健全保护机制。
第八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淮阳龙湖水域的管理和保护,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淮阳龙湖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责令停业整顿、关闭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造成水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0平方公里